消声静压箱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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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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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6日,区应急管理局、萧王庙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以及聘请的相关专家在对宁波市奉化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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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16日,区应急管理局、萧王庙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以及聘请的相关专家在对宁波市奉化春天木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砂光机接入集中除尘系统时,入口处未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装置,存在安全设备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为;油漆中转库内探测报警仪和排风扇均处于断电状态、未工作,存在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的行为。当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予以立案调查,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调查,法定代表人承认存在以上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安全设备做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作。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对其进行合并处罚5万元。

  2021年5月17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相关专家对宁波市隆兴气体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并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5月18日、6月7日对该公司CEO和法人调查询问,二人均承认其企业存在上述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其进行合并处罚5万元整。

  2021年6月18日,区应急管理局、西坞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以及聘请的相关专家在对宁波风尚鸿儒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砂光机连接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装置、调漆间部分防爆电气线路未防爆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当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存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对其总经理询问调查,总经理承认该企业存在以上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现行国家标准《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4.5项的要求:粉尘输送管道中存在火花等点火源时,如与木质板材加工用砂光机连接的除尘风管、纺织梳棉(麻)设备除尘风管等,应设置火花探测与消除火花的装置。不符合《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6514-2008)第5.1.4.2.2项的要求:调漆室应为不燃烧、不发火的地面;室内通气换气次数15次/h~25次/h;照明及各类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调漆室应按照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及配置消防器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其进行合并处罚3万元整。

  2021年6月18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宁波奉化栖凤海洋渔业有限公司时,发现该公司现场存放、使用二氧化碳瓶、氧气瓶等工业气瓶,存放数量合计约50瓶,但未依照规定定期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条件,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宁波奉化栖凤海洋渔业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依照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时进行安全评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6月22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企业负责人询问调查,负责人承认该企业存在上述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规定,对其作出罚款5.0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6月16日,区应急管理局以及莼湖街道执法人员在对宁波奉化红胜海塘冷冻厂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氨制冷机房内事故排风机不符合防爆要求。2021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经营者询问调查,经营者承认该厂存在以上问题。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0日对宁波奉化红胜海塘冷冻厂涉嫌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一定得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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